依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在目前網路上針對特定人或公司行號散布文字、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即構成誹謗罪。若您有此類問題,請您先將刊載之內容、網站(址)相關資料以WORD檔存在3.5磁碟片保留證據後,可就近持至您居住所之警察機關
(全國各分局均已成立電腦犯罪專責小組)
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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