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常見債務人為了躲債,索性把名下財產都過給其他人,惡意脫產,讓債權人求償無門,台北地院法官郭力菁指出,債權人只要覺得債務人有可能脫產,即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郭力菁表示,債務人如果「有可能」、「正在準備」脫產,債權人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522規定,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扣押債務人的財產,聲請時,債權人需釋明債務人有脫產行為,或有其他妨害債權日後執行的情況,法院也會要求債權人供擔保後得為假扣押。

若不幸債務人「已經」完成脫產(例如:把原本自己名下的房屋移轉給他人),則債權人還可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移轉行為,提起撤銷訴訟。

郭力菁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債務人脫產也可能面臨刑事責任,依「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但刑事責任要件較為嚴格,必須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名義(例如:確定判決)後,債務人才開始脫產,方會成立。

自由時報 2018-11-15 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