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離婚的越來越多,根據公佈資料,台灣去年有6 萬多對夫婦離婚,平均一天177 對,全台累計離婚人口近115萬人,再加上喪偶、分居等類型,台灣已有數十萬個單親家庭。
離婚的絕大因素還是感情不睦,因為另一半有了婚外情,而導致感情破裂離婚的,占了近三成,統領徵信社奉勸熱戀中的男女,為對方先做個婚前徵信,免得人財兩失悔不當初!
多數人面對配偶的婚外情,會委託專業徵信社來進行婚外情調查,然後抓姦,如何抓姦抓的漂亮而不犯法?這是ㄧ個很重要的課題。
以下提供一些相關法律,讓有需要的朋友參考:
- 跟蹤對方、尾隨拍照,算不算侵犯隱私權?
刑法第二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315-2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 抓姦,會被對方反告侵入民宅嗎?
ㄧ定要會同警察才可以抓,但不能強行進入(法律在其人被確定有罪之前,推定為無罪)所以不能以現行犯之假設理由來請鎖匠開門。採證愈詳細,愈能取信法官認定為其雙方有通姦事實。
重點是抓猴時原告必要配合警方,製作指證筆錄,表示是經由當事人檢舉,警察才會有進一步的行動,主要是保障警方執法的適當性,之後會同警方的侵入及搜索行為也都要於24小時內報由檢察官及法官才行,不然警方拒絕配合也是剛好,另外非法的偷拍及取得證據將來在法庭裡亦為無效,甚而因此吃上官司。
- 通姦的定義與妨礙家庭
通姦的定義是與有婚姻者的人有性行為,也就是說要男女間有姦淫的行為存在,才構成通姦。而與人通姦的配偶之另一方可進行抓姦。
捉姦是證據的問題,你要讓法官相信被告兩人間有發生姦淫的行為。
所以捉姦最好是要有拍照或者是有證人看到兩個人正在從事性行為,或者有錄影也可以(但是礙於證據取得是否有妨礙秘密罪嫌,可採用有錄影不錄音的方式),加上捉姦時有照片或者蒐證影帶拍到兩個人沒穿衣服或者有性行為證物也行,反正就是要讓法官確信兩人之間確有發生性關係。
妨礙家庭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除了上述的通姦之外,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或者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都屬於妨害家庭,依法都可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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